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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總有人跟我嘀咕
"王律師啊,我簽的那個遺贈扶養協議是不是跟送錢一個樣?"這話可不興說!今兒個我就掰開揉碎了給您講講,這倆看著像兄弟,其實骨子里壓根不是一家人。
先說個真事兒。我前年碰見的李老太太,活脫脫就是現實版"蘇大強"。她跟鄰居小張簽了協議:小張負責照顧她晚年起居,老太太百年之后把老房子過戶給他。結果去年老太太閨女回國鬧騰,非說這是"私下送房",要打官司。您猜最后怎么著?法院啪啪啪甩出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,白紙黑字寫著這可不叫贈與!
這事得從根兒上掰扯清楚。先說遺贈扶養協議,就好比是簽了份"雙向合同"——受助人得先把晚年生活安排好,扶養人得實打實盡孝道伺候著。這兩邊都是權利義務綁定的,就像天平的兩端,哪邊不夠分量都得晃蕩。反過來看贈與,那純粹是單行道,送出去的東西就像潑出去的水,除非特殊情況,不然可收不回來。
再說法律后果。去年有個典型案例,張大爺跟侄子簽了扶養協議,后來發現侄子三天兩頭不著家。老爺子一紙訴狀遞上去,法院二話不說支持解約。這要是換成贈與合同,錢都到人家兜里了,您就是哭破大天也難追回來。所以說這兩者在法律保護上,根本就是兩套衣裳。
條件性這個門道也得拎清。遺贈扶養協議講究的是"條件成就",就跟開盲盒似的——您得先完成照顧任務才能解鎖遺產。而贈與呢?說句不好聽的,只要您簽字畫押,哪怕第二天就反悔,這禮物也早就插翅難飛了。這就好比網購訂金和全款的區別,一個能退一個沒轍。
最后說說預防糾紛這事兒。上個月有個客戶拿著協議問我
"王律師,您看這條款寫得周全不?"我定睛一瞧,好家伙!連"每周探望不少于3次"、"住院期間24小時陪護"都寫得清清楚楚。這就對了!協議越細致,日后扯皮的概率就越低。反觀贈與合同,多半就簡單寫個"自愿贈予",真打起官司來,法官想幫您都找不到抓手。
說到底,遺贈扶養協議就像是中國式"養老合約",既不是天上掉餡餅,也不是單方面占便宜。它既給老人吃了定心丸,又讓扶養人有了奔頭,可比單純的送錢送房靠譜多了。下次再有人跟您說這是變相贈與,您可得把這5條道理掰扯明白咯!
(注:文中案例均為虛構,法律實務請咨詢專業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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