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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月的陽光穿透律所玻璃幕墻,在檀木桌案上投下斑駁光影。我望著手中那份因缺乏公證而陷入繼承糾紛的遺囑,不禁想起普羅塔哥拉那句箴言:"法律是社會契約的見證者"。在民法典時代,遺囑是否需要公證人這個命題,恰似天平兩端的砝碼,承載著法律理性與人情溫度的雙重考量。
1、民法典第1139條如同時代的分水嶺,將公證遺囑從"效力優先"的神壇請下這個改變讓許多當事人產生困惑——猶如迷霧中失去航標的船只。實則這恰是立法者推動遺囑形式民主化的深意:當自書遺囑、代書遺囑、打印遺囑等新型載體獲得平等地位,公民的遺囑自由權在更廣闊維度得以舒展。
2、但法律平等絕不意味著公證價值的消減
公證機構猶如精密的法律儀器,在遺囑形成的每個環節注入專業力量。從立遺囑人行為能力的醫學鑒定,到見證人資格的合規審查,公證員以專業視角構建起三重防護網:通過人臉識別與指紋采集固定身份要素,借助全程錄音錄像留存意思表示,運用標準化詢問流程排除脅迫嫌疑。這些技術性操作,恰似為遺囑文件嵌入防偽芯片。
3、在實務中,未經公證的遺囑常如沙灘上的城堡
去年處理的繼承糾紛案中,七旬老人手寫遺囑將房產留給照顧多年的護工,卻因缺乏見證人簽名被法院認定無效。反觀經過公證的遺囑,即使面對筆跡鑒定、精神鑒定等專業挑戰,依然如磐石般穩固——這正是公證程序"事前預防"功能的生動寫照。
公證人更扮演著法律解釋者的獨特角色。他們用通俗語言將晦澀法條轉化為生活指南:提醒喪偶老人注意特留份制度,建議再婚夫婦采用共同遺囑形式,指導企業家設計遺產信托架構。這種專業服務如同在遺囑迷宮中點亮明燈,讓普通民眾避開"形式瑕疵"的法律暗礁。
當我們站在財富傳承的十字路口,公證服務恰似專業導航系統。它不僅確保遺囑文件具備完全法律效力,更通過全程法律服務構建起預防糾紛的防火墻。在老齡化社會加速到來的今天,選擇公證遺囑不僅是對法律程序的尊重,更是對家族情感最深沉的守護——正如古羅馬法諺所言:"法律的終極目標是讓人活得有尊嚴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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