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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繼承法律實務中,遺贈(即被繼承人通過遺囑將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)的接受需要明確的證明。與法定繼承不同,受遺贈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內主動表示接受,否則視為放棄。那么,如何證明自己已經接受遺贈?今天我們就從法律專業角度,用大白話講清楚關鍵操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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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遺贈接受的核心
法律要求“明示”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1124條,受遺贈人需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表示,否則視為放棄。這里的關鍵是:“表示接受”必須有證據支撐,不能僅靠口頭說說。常見證明方式包括:
1. 書面聲明
- 最直接的方式是向遺產執行人或繼承人提交書面接受聲明,寫明“本人XXX自愿接受遺囑中贈與的XX財產”。
- 注意
建議通過郵寄(保留快遞底單)或公證送達,避免對方否認收到。
2. 公證接受
- 到公證處辦理《接受遺贈聲明書公證》,公證書是法院認可的鐵證。
3. 實際占有+證據
- 如果遺贈的是房產、車輛等實物,受遺贈人實際占有并使用(如入住房屋、繳納物業費),并保留相關憑證(繳費記錄、鄰居證人等),可作為間接接受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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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容易踩的坑
這些行為可能無效!
1. 單純沉默≠接受
法律要求“積極表示”,不表態直接視為放棄。曾有案例中,受遺贈人以為“不拒絕就是接受”,結果敗訴。
2. 超過60日再表態
即使只超期1天,也可能喪失權利。時間點從知道受遺贈之日起算(如收到遺囑通知、看到遺囑內容)。
3. 口頭接受無證據
如果僅口頭告訴其他繼承人,對方可能不承認。務必留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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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律師建議
兩步走保權益
1. 第一步
快速行動
- 得知受遺贈后,立即書面聲明(或公證),并送達給執行人、其他繼承人。
2. 第二步
完善證據鏈
- 如果是實物財產,盡快辦理過戶或占有,同步保存溝通記錄(微信、短信等)。
- 若遇阻礙(如繼承人不配合),立即起訴確認遺贈效力,避免拖過時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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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
遺贈的接受是“要式行為”,必須“留痕”。書面文件、公證、實際占有+憑證是最保險的方式。千萬別因疏忽大意丟了本該屬于自己的財產!如果遇到復雜情況(如遺囑效力爭議、繼承人阻撓),建議盡早委托律師介入,用專業手段鎖定證據。
記住
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!
(注:本文依據《民法典》及相關司法解釋,具體個案需結合實際情況分析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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