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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不少朋友被一條新規刷屏了——“繼承父母房產不用公證了!”這事兒確實是真的,但具體怎么操作?是不是完全不用跑手續了?背后又有哪些法律風險?今天咱們就掰開揉碎聊清楚。
一、新規到底改了啥?
過去,子女繼承父母房產必須到公證處辦理《繼承權公證書》,否則房管局不給過戶。公證流程復雜:要查親屬關系、找所有法定繼承人簽字,碰上親戚不配合的,拖個一年半載是常事,還得交一筆公證費(房產價值的0.5%-1%)。
而根據2024年自然資源部《關于不動產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》,現在繼承人可以直接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過戶,不再強制要求公證。但注意!這不等同于“不用任何證明”,只是把“公證”換成了“自我承諾+材料審核”。
二、現在繼承房產分幾步走?
1. 材料準備
- 父母死亡證明、親屬關系證明(如戶口本、出生證)、房產證;
- 所有法定繼承人協商一致(配偶、子女、父母都是第一順位),簽書面協議;
- 繼承人填寫《不動產登記申請書》,并簽署承諾書(承諾材料真實,否則擔責)。
2. 登記過戶
- 帶齊材料到房管局辦理,審核通過后直接過戶到繼承人名下;
- 如果其他繼承人對房產分配無爭議,無需所有人到場,但放棄繼承的人需書面聲明。
三、省了公證費,但風險自擔!
新規看似省事,實則把“審核責任”轉嫁給了繼承人。比如
- 隱瞞繼承人
如果漏了某個兄弟姐妹,事后對方起訴,過戶可能被撤銷;
- 材料造假
用假遺囑或虛假承諾過戶,涉嫌“騙取登記”,輕則賠償,重則刑事責任;
- 海外繼承人
涉及境外親屬的,仍需公證或認證手續。
律師建議
- 家庭關系復雜的(如再婚、非婚生子女、失聯親屬),建議主動做公證,避免日后糾紛;
- 父母健在時,可通過遺囑+遺囑見證明確房產歸屬,比事后繼承更穩妥;
- 過戶后保留全套材料,防備他人爭議。
四、
新規簡化了流程,但“簡化≠零風險”。如果家庭成員關系和睦、材料齊全,確實能省錢省時;但如果存在潛在矛盾,公證仍是“防火墻”。繼承房產涉及重大財產利益,務必謹慎操作,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,別因小失大!
(注:各地細則可能略有差異,辦理前建議咨詢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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