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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當代社會關系重構的過程中,部分當事人常咨詢本所律師一個具有普遍性的問題:在協商解除婚姻關系的過程中,是否允許單方主體獨立完成司法登記程序?作為深耕家事法律領域十五載的專業團隊,我們將通過多維視角解析這一命題。
根據我國現行民事法典第1076-1079條之規定,婚姻關系解除存在雙軌制路徑。對于協商解除婚姻關系的情形,法律條文明確要求雙方當事人須共同至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申請登記。這項規定猶如雙人舞的編排要求,需要雙方在法定程序中的默契配合。本所近期代理的案例中,王女士因配偶長期滯留海外,試圖獨自辦理協議解除婚姻關系,最終仍需通過司法訴訟途徑解決,該案例生動印證了協商解除程序必須雙方共同參與的要件要求。
若遇特殊情形當事人無法共同到場,法律體系提供了替代性解決方案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第四十條,當事人可委托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代理人,但必須出具經公證認證的特別授權委托書。本所去年處理的跨國婚姻解約案中,美籍當事人即通過使領館認證的委托文書,由代理律師協同國內當事人完成相關手續,該操作模式為類似情況提供了可行性范本。
對于無法達成解除合意的情形,單方當事人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啟動司法解除程序。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的"離婚冷靜期"制度,猶如為婚姻關系設置了一道緩沖帶。以本所承辦的李某訴張某婚姻關系解除案為例,盡管原告已完整提交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,仍需經過三次調解程序及三十日冷靜期,最終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解除裁定。
在處理單方解除訴求時,建議當事人重點關注以下法律要件
1)身份證明文件的完整性與有效性;2)共同財產清單的法定形式要求;3)未成年子女撫養方案的合理性論證。本所律師團隊在實務操作中發現,不少當事人因忽視子女探視權條款的具體約定,導致后續產生衍生訴訟,這種情形猶如建筑地基的細微裂縫,可能引發整體結構的安全隱患。
作為專業法律服務機構,我們建議當事人在面對婚姻關系解除事宜時,應當采取審慎理性的態度。對于確實無法實現雙方共同辦理的特殊情況,可考慮通過電子授權公證、遠程視頻見證等科技賦能的新型法律服務模式。近期本所協同公證機構開發的"云端見證系統",已成功協助三對跨國夫妻完成法律文書認證,這種創新實踐為傳統程序注入了數字化活力。
需要特別指出的是,婚姻關系的法律解除程序僅是形式層面的手續,其背后牽涉的情感調適、財產重構、子女成長等系統工程,更需要專業人士的全流程指導。本所在處理此類案件時,通常會組建包括心理咨詢師、財務規劃師在內的跨學科團隊,為當事人提供立體化的解決方案,這種服務模式猶如為當事人構建法律護城河的同時,也架起通往新生活的橋梁。
在法治文明不斷進步的當下,婚姻關系的締結與解除都體現著對人格尊嚴的尊重。無論是雙人共舞的協議解除,還是單人主訴的司法程序,其本質都是通過法定形式確認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化。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,我們既要以專業素養守護程序正義,更要用人文關懷照亮當事人的權利之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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