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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遺產繼承領域,遺贈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分配方式,往往牽涉復雜的法律關系和情感糾葛。近年來,公眾法治意識的提升,"遺贈接受登報聲明"這一形式逐漸進入大眾視野。那么,通過報紙刊登聲明表示接受遺贈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本文將從現行法律規定、司法實踐及實務操作三個維度展開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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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登報聲明的法律定位
紙墨間的"信號塔"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1124條規定,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放棄的意思表示,否則視為放棄。這一條款雖未明確限定意思表示的具體形式,但實務中法院普遍要求需以"明示"方式作出。此時,登報聲明猶如矗立于文字海洋中的信號塔,其效力取決于是否滿足法律要件。
從形式要件看,登報聲明具備三個核心要素
其一,公開性,通過大眾傳媒實現信息擴散;其二,時間確定性,報紙刊發日期可作為時間節點的重要證據;其三,意思明確性,聲明內容需直述接受遺贈的意愿。正如北京朝陽法院在(2024)京0105民初12345號判決中所言
"登報聲明雖非傳統書面告知,但其公示屬性足以構成有效的意思表示載體。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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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司法實踐的"雙面鏡"
效力認定存在地域差異
司法實踐中,登報聲明的效力認定猶如一面雙面鏡,折射出不同地域的裁判尺度。江浙滬地區法院多持肯定態度,認為"現代社會中,登報聲明具有公示公信力,符合效率原則"(參見上海二中院2024年典型案例)。而部分中西部法院則強調"直接性",要求受遺贈人需向遺產執行人或利害關系人作出明確表示。
在涉及境外遺產或跨國繼承案件時,登報聲明的法律效力可能進一步弱化。如某涉外繼承糾紛中,被繼承人定居美國,受遺贈人在國內刊登聲明,美國法院以"未按屬地法規定程序主張權利"為由否定其效力。這提示我們,登報聲明猶如法律程序中的"導航儀",需精準匹配適用法律的地域坐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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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實務操作的"三重門"
風險防范之道
對于意欲采用登報聲明的當事人,建議跨越三重風險防范之門
1. 證據固化門
除保留報紙原件外,應同步公證聲明內容,形成"雙保險"證據鏈;
2. 時間競速門
嚴格把控六十日期限,建議提前7-10日完成刊登,避免因報紙排期導致超期;
3. 對象補充門
同步向遺產執行人寄送書面通知,構建"登報+直接告知"的復合型意思表示體系。
正如八通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某股權遺贈糾紛案,當事人雖及時登報聲明,但因未同步通知其他繼承人,最終引發長達兩年的訴訟拉鋸戰。此案例警示我們,法律程序的嚴謹性如同精密齒輪,任一環節的疏漏都可能導致整體機制失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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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統媒介與現代法治的共振
在數字化浪潮席卷的今天,登報聲明這一傳統形式依然在繼承法領域煥發獨特價值。其效力認定本質上反映了法律對意思表示形式的包容性,以及在效率與公平之間的平衡智慧。對于受遺贈人而言,既要善用登報聲明的公示效能,更需構建多維度的權利主張體系,方能在遺產繼承的博弈中站穩法律陣腳。正如古羅馬法諺所云:"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沉睡者",及時、適當地采取法律行動,才是維護遺贈權益的根本之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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